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3号)、《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第三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采购文件(JX-YP2022-01)》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批、第四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采购文件(JX-YP2022-02)》等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4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品种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4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自2022年12月25日零时起,医疗机构开始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
(一)采购周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为: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
(二)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首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
四、采购平台
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应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ggfw.ybj.jiangxi.gov.cn),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和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应做好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做好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另行通知)。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可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产品。
(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和中选价格确定。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及时回款。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4批)协议期满后江西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xls
江西省药品医用样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